金问研究

首页 > 金问研究

知识产权宣传周 2025年新规速览!企业创新必知的法律变化

      在科技创新与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全新挑战与机遇。近期,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新规,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每一项变化都与企业创新、个人创作息息相关。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将第一时间梳理核心要点,为您带来专业解读!

一、《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2025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令第801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亮点
      第八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提高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设立执业机构,为公民、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亮点解读

      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中,坚定我国立场,严厉打击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利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2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2号),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六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一)新增亮点
      1、第七条 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政行为不服;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行为不服;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行政行为不服;

      (六)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七)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八)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二)重点解读
      1、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范围,新增对商标注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的复议。
      2、延长特殊情况下申请期限,若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申请期限最长可延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
      3、新增在线申请渠道,允许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提交复议申请。
      4、引入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当场处罚(警告或通报批评)、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或者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三、《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202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亮点

      1、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
      2、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

      3、完善职务发明创造调解标准(第七十四条,将职务发明创造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利用职务发明创造作价投资的;将职务发明创造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发明人和设计人对发明成果实施、转化的贡献度,以及特定专利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给予合理报酬)。


(二)重点解读
      1、通过加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衔接药品上市审批制度,平衡药品创新与公共健康利益。

      2、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如在判断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是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侵权判断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


金问建议


企业端:
      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定期检索行业专利布局,避免侵权风险;
      完善商标监测体系: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时监控商标状态,及时对恶意抢注行为提出异议;
      修订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新规要求纳入员工培训与合同条款,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义务。

个人创作者:
      及时进行作品登记: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快速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
      保留创作过程证据链:如设计稿、代码修改记录等,以便在纠纷中证明原创性;
      谨慎使用素材:从正规版权平台获取图片、字体、音乐,避免 “免费” 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