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创新与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正面临全新挑战与机遇。近期,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新规,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到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每一项变化都与企业创新、个人创作息息相关。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将第一时间梳理核心要点,为您带来专业解读!
一、《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2025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令第801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二)亮点解读
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中,坚定我国立场,严厉打击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利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24年12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2号),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六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六)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七)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八)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第十条第三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三、《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202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新增亮点
1、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3、完善职务发明创造调解标准(第七十四条,将职务发明创造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利用职务发明创造作价投资的;将职务发明创造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发明人和设计人对发明成果实施、转化的贡献度,以及特定专利在产品利润中的贡献度,给予合理报酬)。
2、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如在判断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是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侵权判断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
金问建议
企业端:
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定期检索行业专利布局,避免侵权风险;
完善商标监测体系: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时监控商标状态,及时对恶意抢注行为提出异议;
修订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新规要求纳入员工培训与合同条款,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义务。
个人创作者:
及时进行作品登记: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快速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
保留创作过程证据链:如设计稿、代码修改记录等,以便在纠纷中证明原创性;
谨慎使用素材:从正规版权平台获取图片、字体、音乐,避免 “免费” 侵权。